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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刑更776号

杜平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11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刑更776号罪犯杜平,男,1983年8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石门县,土家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石门县夹山镇桂花村桂花*组。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系累犯。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于

二○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作出(2013)临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31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6年3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杜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至2016年2月底止,共获考核分89分。本次执行财产刑15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杜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杜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杜平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服刑期至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雪

审判员 黄志坚

审判员 袁美丽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