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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民终156号

李文忠与杨福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文忠,杨福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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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民终1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福生。

上诉人李文忠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绥棱县人民法院(2015)棱法民靠商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受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文忠、被上诉人杨福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绥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棱法民靠商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绥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张晓红

代理

审判员  邹士平

代理

审判员  李 妍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霖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