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民终1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福生。
上诉人李文忠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绥棱县人民法院(2015)棱法民靠商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受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文忠、被上诉人杨福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绥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棱法民靠商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绥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张晓红
代理
审判员 邹士平
代理
审判员 李 妍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霖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