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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民初316号

吴姣芝、冯承皇等与李爱胜、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吴姣芝,冯承皇,冯凡,冯菲,冯呈龙,李爱胜,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316号原告吴姣芝(冯仰善妻子)。原告冯承皇(冯仰善长女)。原告冯凡(冯仰善次女)。原告冯菲(冯仰善小女儿)。原告冯呈龙(冯仰善之子)。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郝乃春,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吕军,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爱胜。委托代理人李晋,武汉市黄陂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明塘后路5号。负责人孟宪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兴,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姣芝、冯承皇、冯凡、冯菲、冯呈龙诉被告李爱胜、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申请变更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为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准许。

原告吴姣芝、冯承皇、冯凡、冯菲、冯呈龙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姣芝、冯承皇、冯凡、冯菲、冯呈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姣芝、冯承皇、冯凡、冯菲、冯呈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姣芝、冯承皇、冯凡、冯菲、冯呈龙预交),由原告吴姣芝、冯承皇、冯凡、冯菲、冯呈龙负担。

审判员  童库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 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