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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财保7号

申请人南京民生优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纪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23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南京民生优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吴纪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财保7号申请人南京民生优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仙鹤街83号。法定代表人曹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亚军,南京民生优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吴纪祥。

申请人南京民生优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吴纪祥所有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苏A牌号轿车进行诉前保全,保全20000元整。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苏A小型普通客车作为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京民生优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吴纪祥所有的苏A牌号轿车;

二、查封申请人南京民生优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所有的苏A小型普通客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林顺英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言

书 记 员 盛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