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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3民初1184号

原告金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金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1184号原告金某某,男,1988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平泉县卧龙镇西卧铺村。被告袁某某,女,1993年6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平泉县平泉县卧龙镇西卧铺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康 民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海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