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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1162号

龚影与赵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龚影,赵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1162号原告龚影,女,199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公吉寺镇龚老家自然村。身份证号:341621199111153523。委托代理人邱珍,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路,男,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城南万象城小区。身份证号:341223198605071399。本院在原告龚影诉被告赵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龚影负担。

审判员  李从春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