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1162号原告龚影,女,199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公吉寺镇龚老家自然村。身份证号:341621199111153523。委托代理人邱珍,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路,男,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城南万象城小区。身份证号:341223198605071399。本院在原告龚影诉被告赵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龚影负担。
审判员 李从春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