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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延人口征决字(2015)第03038号

延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张某某、胡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0726执406号张某某、胡某某:延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延人口征决字(2015)第0303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限你二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按该征收决定书履行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承办法官:姜志霞电话:1393872****延津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