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特70号
申请人:张建立,农民。
申请人:褚先里,农民。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张建立、褚先里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由
审判员林军营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建立、褚先里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3月9日经天台县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张建立赔偿给褚先里本次交通事故损失2500元,该款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当场付清。
二、两车损失以保险公司核定为准由张建立承担。
三、本次事故一次性终结,今后各方不得再向对方主张其他民事权利。
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确认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张建立、褚先里签订的调解协议有效。
审 判 员 林军营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林雄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