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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7民初440号

谢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05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谢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7民初440号原告谢某,女,汉族。被告李某,男,壮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行使其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邓杨端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宁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