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7民初440号原告谢某,女,汉族。被告李某,男,壮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行使其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邓杨端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宁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