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刑更201号罪犯韦炳决,男,壮族。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服刑。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3)峨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炳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3日起至2017年3月2日止。于2013年5月2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于2016年2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2016)宜刑减字第7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韦炳决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罪犯韦炳决减刑十个月。河池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的减刑提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意按程序办理。
经审理查明,罪犯韦炳决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自2013年8月起至2015年11月底止,共获奖励分71.48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表现情况认定表、罪犯奖励分统计审核表、改造表现书面材料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韦炳决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韦炳决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3日至2016年5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艳芬
审 判 员 黄国斌
代理
审判员 贺 宁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德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