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090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塘沽中法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福建路60号。负责人贾霞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公舒萌,天津滨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希文,天津滨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万隆太平洋大厦1、19、20层。负责人XX,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鲜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职员。本院在执行天津塘沽中法供水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7497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白雪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