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1民初933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熙春中路电信大楼。负责人张文辉,经理。被告张洪威,男,住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与被告张洪威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收。
代理
审判员 叶鉴熳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金 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