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3民初334号原告徐兴兵,男,汉族,生于1983年10月28日,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李宁辉,男,汉族,生于1963年3月18日,住雅安市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兴兵诉被告李宁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兴兵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兴兵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兴兵撤诉。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徐兴兵承担。
审判员 欧阳勤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