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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民初1234号

敖某某与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敖某某,阿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1234号原告敖某某,女,1994年1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被告阿某某,男,1990年12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本院在审理敖某某与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敖某某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敖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敖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国彬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斯琴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