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特210号申请人吴有进。申请人贾园园。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吴有进与申请人贾园园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黄轩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吴有进与申请人贾园园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浦江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吴有进赔偿贾园园人民币315元,当场付清;
二、双方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黄 轩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周彩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