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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8089号

王雪与赵立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雪,赵立刚,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8089号申请执行人王雪,女,1987年1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赵立刚,男,1977年9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九棵树西路92号2号楼一层。负责人李欣,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雪与被执行人赵立刚、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064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雪精神损害抚慰金七千五百元、误工费一万二千八百元、护理费一万六千九百零五元、交通费三百元、残疾辅助器具费一千一百八十元、残疾赔偿金七万一千三百一十五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雪医药费七万八千五百三十六元八角九分、住院伙食补助费一千九百元、营养费一千九百元、二次手术费八千元、残疾赔偿金六万零四百一十五元。

三、被告赵立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王雪鉴定费二千四百五十元。

四、驳回原告王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千六百八十九元,由原告王雪负担五百七十二元(已交纳),由被告赵立刚负担五千一百一十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权利人王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已履行完判决确定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立刚进行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赵立刚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雪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丰执字第80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晓明

审判员  林 风

审判员  赵 驰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文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