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2执216-2号申请执行人康会。被执行人张正兰。关于申请执行人康会与被执行人张正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2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号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正兰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项才明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余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