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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4民初747号

杨小勇与唐山曹妃甸区德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杨小勇,唐山曹妃甸区德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747号

原告:杨小勇,渔民。

委托代理人:周存鹏,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唐山曹妃甸区德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六队唐柏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赵康,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勇与被告唐山曹妃甸区德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小勇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唐山曹妃甸区德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勇撤回对被告唐山曹妃甸区德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小勇负担。

审判员  宋宝平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