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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3执恢16号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金鲜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鲜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3执恢16号

申请执行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王洪野,系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金鲜华,女,现住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的(2015)长民二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金鲜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金鲜华在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县城经济突破办公室每月收入331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即日起,提取金鲜华在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县域经济突破办公室的收入每月2900元,提取至40652.5元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楚 兵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熊化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