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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刑更68号

张尔金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05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刑更68号罪犯张尔金,男,生于1976年05月12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绵阳市人。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七监区服刑。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2011)梓法刑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尔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生效执行期间,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刑满时间:2017年04月21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6年03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较端正,服从干警管教,按时完成各项任务,至2015年11月累计标准考核积分130分。缴纳罚金42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尔金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尔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16年08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红玉

审判员  李 平

审判员  陈兴旺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坤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