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20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军荣。委托代理人黄昆,河南点石(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保贤,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路支行。负责人巴春玉,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娜,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唐有良,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董军荣因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路支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5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同时申请免交诉讼费用,提交了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东路街道办事处中鼎社区居民委员会2016年1月8日出具的证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东路街道办事处在该证明签署意见:以社区调查为准;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民政局签署意见为:非低保低收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因董军荣申请免交诉讼费用所提交的证明,不足以证明其属于低保低收入家庭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不符合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形,故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通知董军荣于2016年3月1日前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但董军荣至今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闫 明
审 判 员 王育红
代理
审判员 王明振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曹慧芳
书 记 员 王月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