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3执2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被执行人刘某乙。本院执行的上列双方因抚养费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4,800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该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对(2007)丛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继军
审 判 员 李道方
审 判 员 王 然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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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与刘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3执2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被执行人刘某乙。本院执行的上列双方因抚养费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4,800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该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对(2007)丛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继军
审 判 员 李道方
审 判 员 王 然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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