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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3执20号

刘某甲与刘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3执2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被执行人刘某乙。本院执行的上列双方因抚养费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4,800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该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对(2007)丛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继军

审 判 员 李道方

审 判 员 王 然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孟宪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