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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04执96号

申顺利与李祥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申顺利,李祥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04执96号申请执行人申顺利。被执行人李祥瑞,地址凤泉区。申顺利申请执行李祥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凤民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顺利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顺利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不再追究被执行人法律责任,并同意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的(2015)凤民初字第973号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新生

审判员  李新民

审判员  刘宜合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顺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