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779号原告盛某某。法定代理人盛占恒。被告杨福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地址:德州市德城区湖滨中大道***号。
负责人:侯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某诉被告杨福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盛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盛占恒自愿以自己所有的鲁N×××××号奇瑞小型轿车提供担保,现本案已结案。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盛占恒所有的鲁N×××××小型轿车予以解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 晓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豪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