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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3民初459号

钦州市永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陈敏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钦州市永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陈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3民初459号原告钦州市永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南北二级公路新华路口往东380米处。法定代表人农运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德照,男。被告陈敏,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钦州市永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敏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钦州市永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钦州市永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瑛淇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