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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执字第681号之一

山东大桥耐火材料厂与淄博雅福士绝热材料有限公司、山东驰玖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大桥耐火材料厂,淄博雅福士绝热材料有限公司,山东驰玖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淄博祥盛汽车板簧股份有限公司,吕建红,孙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民执字第6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大桥耐火材料厂。住所地:博山经济开发区大桥村。

法定代表人:张敦恒,厂长。

被执行人:淄博雅福士绝热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八陡镇福山村。

法定代表人:李伟,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驰玖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山头陶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宋本红,董事长。

被执行人:淄博祥盛汽车板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域城镇徐雅村。

法定代表人:吕建红,董事长。

被执行人:吕建红。

被执行人:孙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博商初字第5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22日依法委托淄博意诚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吕建红所有车牌号为鲁C奔驰汽车一辆。2016年3月18日竞买人山东省淄博翊铭物流有限公司(崔天福法定代表人)以18.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车牌号为鲁C的奔驰汽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山东省淄博翊铭物流有限公司所有。

二、买受人山东省淄博翊铭物流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车辆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炳喜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