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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执34号

艾吉良与赵良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艾吉良,赵良琴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34号申请执行人艾吉良,男,生于1976年1月6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住合江县法王寺镇金鸭子村十社58号,身份证号码522131197601062738。被执行人赵良琴,男,生于1957年11月26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住合江县九支镇羊蹄村十一社46号,身份证号码51052219571126533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江民初字第600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艾吉良申请执行赵良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根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赵良琴应当归还申请执行人艾吉良借款2710000元,现经本院执行已兑现134532元。由于被执行人赵良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艾吉良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合江民初字第60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赵良琴继续履行(2015)合江民初字第6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艾吉良在发现被执行人赵良琴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益平

审判员  罗 健

审判员  余自有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苏明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