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字2484号原告鄂尔多斯市万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许某某,女,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万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万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鄂尔多斯市万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 猛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琸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