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03执字第89号

赵丰刚与山东水泥厂有限公司追索带薪年休假工资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丰刚,山东水泥厂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赵丰刚,男,195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山东水泥厂有限公司退休员工,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山东水泥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圣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赵丰刚与被执行人山东水泥厂有限公司追索带薪年休假工资纠纷一案,本院执行(2015)市民初字第159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丰刚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市民初字第15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贞民

审判员  张永安

审判员  田 农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晓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