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3民初499号原告常德桃花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西洞庭食品工业园(大家庭酒业北边)。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某某,湖南合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常德桃花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6年3月17日书面通知原告常德桃花源食品有限公司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96元,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缴纳。依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常德桃花源食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朱小山
人民陪审员 方国庆
人民陪审员 周先锋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唐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