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3228号原告汇丰祥商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耿楠,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众,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恩惠,宁夏正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惠坤,男,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委托代理人邵军、魏彦红,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汇丰祥商业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惠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故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汇丰祥商业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46元,由原告汇丰祥商业控股有限公司负担100元,剩余6746元退回原告汇丰祥商业控股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高靖雯
人民陪审员 仇 芳
人民陪审员 马丽宁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