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1004号原告北京康庄旅行社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告张德印。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康庄旅行社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张德印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康庄旅行社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康庄旅行社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杨 毅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白秀东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