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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3民初436号

韦某某与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韦某某,穆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3民初436号原告韦某某,女,侗族,住杨陵区某某路。被告穆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某与被告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武鑫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