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4101号原告固原金安达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固原市原州区。
法定代表人:杜得毅,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蔺满元、张彩琴,宁夏古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杰,男,汉族,1986年4月17日出生,个体户,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原州区。
原告固原金安达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杰于2015年4月2日以工程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90000元,并提供登记在被告名下宁DM63**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作为抵押。双方于2015年4月3日在车辆登记机关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期限为6个月,期限届满后,被告一直推诿未付。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详,致使诉讼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固原金安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25元退回原告固原金安达投资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 勇助理
审判员 蔡 非
人民陪审员 何万云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晓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