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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40484号

天津滨海新区汉沽晓凡粮油经营部与天津市亚圣泰会议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滨海新区汉沽晓凡粮油经营部,天津市亚圣泰会议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048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新区汉沽晓凡粮油经营部。经营者凡云师。被执行人天津市亚圣泰会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滨汉民初字第92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天津市亚圣泰会议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天津市亚圣泰会议服务有限公司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天津市亚圣泰会议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天津市亚圣泰会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津: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天津市亚圣泰会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津:

二、被执行人天津市亚圣泰会议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天津市亚圣泰会议服务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有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跃军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合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