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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执0803执149号

廖惠群被执行人广西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廖惠群被执行人广西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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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执0803执149号申请执行人廖惠群被执行人广西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逢汉,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廖惠群与被执行人广西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贵港市港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7日作出港南劳人仲字(2015)第9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6日��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划拨了被执行人广西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北流市支行存款人民币70375元,用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申请人廖惠群同意本案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贵港市港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港南劳人仲字(2015)第91号仲裁裁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韦品全

审 判 员  黄春先

代理

审判员  谢文波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梁杰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