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1252号
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戎飞舟,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慈溪市利丰针织品厂。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华梦军,该厂厂长。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5901096619
被执行人:慈溪市同进布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华天明,该公司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61001661X
被执行人:华天明,慈溪市××××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慈溪市天东梦权小型预制件厂。住所地:慈溪市(五大弄)。代表人:华梦权,该厂厂长。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212216632
被执行人:华梦权,慈溪市天东梦权××预制件厂厂长。
被执行人:慈溪市赛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华梦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5901096619
被执行人:华梦军,慈溪市××服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华英儿。(2015)甬慈商初字第2058号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慈溪市利丰针织品厂、慈溪市同进布业有限公司、华天明、慈溪市天东梦权小型预制件厂、华梦权、慈溪市赛源服饰有限公司、华梦军、华英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慈溪市利丰针织品厂、慈溪市同进布业有限公司、华天明、慈溪市天东梦权小型预制件厂、华梦权、慈溪市赛源服饰有限公司、华梦军、华英儿尚欠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7125432.77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61642元,执行费63027.1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125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治军
审 判 员 莫建江
代理
审判员 沈 炀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徐文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