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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执字第3289号

周燕与XX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燕,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3289号申请执行人周燕,居民。被执行人XX,居民。申请执行人周燕与被执行人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3858号民事调解书:XX赔偿周燕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车损、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80000元,于2015年3月30日之前给付100000元,余款80000元于2015年9月30日之前付清,如逾期不付,XX另付给周燕违约金50000元,并可一并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XX作出分期履行的还款保证,且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周艳2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作出的分期履行还款保证。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存款线索。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作出分期履行的还款保证,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328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刘 强执行员 汪洪明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苏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