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初字第1794号原告沙金莲,农民。被告桃源县陬市镇观音桥村民委员会。代表人黄孝安,该村委会主任。被告桃源县陬市镇观音桥村一组。代表人李学祥,该村民小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沙金莲诉被告桃源县陬市镇观音桥村民委员会、桃源县陬市镇观音桥村一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沙金莲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沙金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金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沙金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佳霏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