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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民初字第1794号

沙金莲与桃源县陬市镇观音桥村民委员会、桃源县陬市镇观音桥村一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当事人
沙金莲,桃源县陬市镇观音桥村民委员会,桃源县陬市镇观音桥村一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初字第1794号原告沙金莲,农民。被告桃源县陬市镇观音桥村民委员会。代表人黄孝安,该村委会主任。被告桃源县陬市镇观音桥村一组。代表人李学祥,该村民小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沙金莲诉被告桃源县陬市镇观音桥村民委员会、桃源县陬市镇观音桥村一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沙金莲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沙金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金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沙金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佳霏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