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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执16号

吴某某与赵某某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正有吴某某,赵立中赵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16号申请执行人吴正有吴某某,男,生于1960年12月25日,四川省合江县人汉族。被执行人赵立中赵某某,男,生于1978年5月12日,四川省合江县人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江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吴正有吴某某申请执行赵立中赵某某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赵立中赵某某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吴正有吴某某赔偿款9572.97元。由于被执行人赵立中赵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正有吴某某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二、终结(2015)合江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赵立中赵某某继续履行(2015)合江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正有吴某某发现被执行人赵立中赵某某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益平

审判员  罗 健

审判员  余自有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苏明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