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1193号
原告:张某。
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 判 员 相继军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周美静 来源:百度“”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1193号
原告:张某。
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 判 员 相继军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周美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