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1478号
原告:季露茜,女,198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韩莉,女,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季露茜与被告韩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故原告季露茜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季露茜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露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25元,合计50元,由原告季露茜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雅欣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