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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1478号

季露茜与韩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季露茜,韩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1478号

原告:季露茜,女,198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韩莉,女,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季露茜与被告韩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故原告季露茜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季露茜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露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25元,合计50元,由原告季露茜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雅欣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