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1551号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健康东路69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宝峰,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丁曙光,该公司员工。被告赵爱芳。被告李五虫。被告刘爱东。被告淮安市威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盐河镇淮海南路33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爱芳、李五虫、刘爱东、淮安市威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48元(原告已预交2248元),减半收取1124元,由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玉辉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秀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