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2583号原告天津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鼓楼西街516号商业6号负一层。负责人谢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然,该公司职员。被告汤秀泉。
原告天津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汤秀泉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津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汤秀泉系劳动合同关系,被告汤秀泉因病假工资、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补贴、工伤医疗费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劳动争议事项向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6年2月26日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南劳仲案字(2015)第144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天津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汤秀泉2015年6月至10月的病假工资7400元;支付申请人汤秀泉工伤医疗费7500元;支付申请人汤秀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137.6元。被申请人天津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于2016年3月1日来院起诉,被告汤秀泉未就该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对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做出的裁决属于终局裁决。本案中双方劳动争议内容符合该规定,争议金额不超过天津市2015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且在南劳仲案字(2015)第1441号仲裁裁决书中亦已经明确该裁决属于终局裁决,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故用人单位天津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院的受理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四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天津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李颖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