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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刑更262号

罪犯刘忠绑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05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刑更262号罪犯刘忠,男,1977年7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息县,汉族,现在青海省西宁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4日作出(2009)东三法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2014年4月经本院两次裁定减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青海省西宁监狱于2016年3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西宁监狱认为,罪犯刘忠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四次、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二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忠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 霈

审判员 郭明礼

审判员 吕 勇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 风张文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