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194-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五松镇。
法定代表人:唐徐春。
被执行人:胡强国,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顺安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民二初字第002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胡强国的银行存款65180.39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松华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钱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