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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6执194-1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县支行与胡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县支行,胡强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194-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五松镇。

法定代表人:唐徐春。

被执行人:胡强国,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顺安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民二初字第002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胡强国的银行存款65180.39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松华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钱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