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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执559号

申请人石洪鑫与被执行人刘江涛支付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洪鑫,刘江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559号申请人石洪鑫。被执行人刘江涛。申请人石洪鑫与被执行人刘江涛支付令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宽民督字第53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督字第53号支付令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相利

审判员  徐 猛

审判员  韩长波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书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