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559号申请人石洪鑫。被执行人刘江涛。申请人石洪鑫与被执行人刘江涛支付令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宽民督字第53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督字第53号支付令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相利
审判员 徐 猛
审判员 韩长波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书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