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2民初240号原告蔡海霞,女,197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鲁建利,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
原告蔡海霞与被告鲁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海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蔡海霞负担。
审判员 王 慧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杜林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