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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2民初240号

蔡海霞与鲁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蔡海霞,鲁建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2民初240号原告蔡海霞,女,197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鲁建利,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

原告蔡海霞与被告鲁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海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蔡海霞负担。

审判员 王 慧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杜林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