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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执9号

张海平申请执行安阳市永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海平,安阳市永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执9号申请执行人张海平,男,汉族。被执行人安阳市永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张海平申请执行安阳市永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阳市永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2014)文民二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安阳市永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 波

审判员 晁 震

审判员 孔 希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