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810号原告银川铭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叶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容林,该公司员工。被告吕平,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铭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故原告银川铭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银川铭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银川铭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 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程雯雯 关注公众号“”